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中小企〔2015〕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全市中小企业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9日
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资金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全市中小企业推广和应用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企业自有成果转化项目、企业合作开发成果转化项目、企业购买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贴资金在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条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贴方式:列入市级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在完成并达到预定目标后,按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
第六条项目计划申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均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列入市级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
(一)项目实施单位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二)项目实施单位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项目的实施能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转化的科技成果应是具有产业化潜力的专利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且权属清晰,无纠纷。
第七条项目计划的确定。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对区县推荐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列入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项目实施。列入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报送进度情况。
第九条项目资金补贴。已列入市级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目标任务后一年内,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报告和资金补贴申请,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审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贴。
第十条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列入市级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的项目,需进行股权融资的,市中小企业局将推荐到市产业引导基金,并按相关要求填报申请资料。
第十三条获市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金补贴的中小企业,如违反本办法,有剽窃、侵吞他人或组织的科技成果,或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的行为,市中小企业局与市财政局将撤销项目补贴,追回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秘密,如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