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编码 |
11500223009330399Y-E-002 |
权力名称 |
科技成果鉴定(评价) |
实施主体 |
重庆市潼南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
权力依据 |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科委〔2014〕105号)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行为不服的,在60日内向区政府或市科委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 |
确认期限 |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应用技术成果 |
承办机构 |
科技发展科;023-445596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