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意见》部署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对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了部署。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说,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总体部署,在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不断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提升信息获取便利度,公共资源配置的管理透明化,交易阳光化程度显著提升,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交易公告信息、结果公示信息等基本能够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发布。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信息公开意识尚需强化、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尚不健全、违法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程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16个部门,在摸清全国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办名义印发实施。
《意见》中提出了4方面任务举措,为推进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提供政策支撑:
——突出公开重点。明确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根据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行业特点和业务实际,聚焦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梳理提出了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6大类、37项重点公开的信息类别。
——明确公开主体。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合理界定公开各类信息的责任主体。涉及行政审批结果信息的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分别予以公开。
——拓宽公开渠道。以政府门户网站为基础,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发布信息,提升用户体验。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数据共享平台体系,促进信息公开共享。
——强化公开实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应全部向社会公开。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具体时限要求。
公共资源配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是如何确定的?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范围广、领域多、形式多样,《意见》通过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在公开范围上,《意见》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6类属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点范围。同时,《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其他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也应当纳入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在公开内容上,《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公共资源配置交易领域已经建成了数量众多的政府信息发布媒介,包括信息公告平台或网站专栏,彼此之间系统分割、数据离散。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建设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意见》提出,“构建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该负责人表示,具体来讲,就是要把信息共享与信息公开结合起来,通过信息数据的一体化,真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一体化。按照《意见》要求,公共资源交易过程所形成的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息等全过程交易信息,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等公共信息,应当汇总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集中统一,公开共享。这样既便于市场主体查询,方便社会聚合监督,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和大数据智能监管。
该负责人介绍说,为保证相关举措落地见实效,《意见》还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考核评估等3方面,进行了重点规定。